城事 cityth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城事 > 北京市监管总局等公告要求: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头条

营销与经营深度一体,巨量引擎助力品牌撬动全渠道增长 营销与经营深度一体,巨量引擎助力品牌撬动全渠道增长

过去十年,中国企业在数字营销上的投入快速增长。根据eMarketer的数据,2023年国内数字广告的投入将达到...

  • 大兴分局举办第九届南城卫士 年度评审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化“转作风、办实事、树形象”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守好首都南大门关键在我”的工作理念,切实履行好“两山哨兵之前哨、红墙卫士之前卫”的职责...

产经

北京:有序放开快递、装修、房屋中介、家政人员等进小区 北京:有序放开快递、装修、房屋中介、家政人员等...

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五十四次会议暨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

城事

中科曙光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商智慧检务发展 中科曙光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商智慧检务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会见了中科曙光总裁历军,并就共同推动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助力智慧...

北京市监管总局等公告要求: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发布时间:2019/04/05 城事 浏览:525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发布公告,要求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以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
公告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公告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养殖厂(场)、屠宰厂(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严惩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公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公告强调,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