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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有这5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07/11 城事 浏览:310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
7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有关规定。
其中,作为《实施细则》核心的审查标准,重点完善和细化了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提出5个“不得”,其中规定,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审查标准有哪些规定?
《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与《实施细则(暂行)》(6章26条)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提出5个“不得”。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比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等。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此外,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
《实施细则》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统筹力度更大。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
二是审查标准更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扎实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三是监督考核更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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