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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哄抬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下定义”

发布时间:2020/02/03 城事 浏览:551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属于哄抬物价?昨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强制搭售、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费等多种情形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款防疫商品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囤积居奇,同样被认定为哄抬价格。指导意见提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都属于哄抬价格。
此外,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哄抬物价导致一定影响的,还将受到从重处罚。除罚款外,记者发现,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