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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公共停车场将按不低于10%比例配建充电桩

发布时间:2018/08/28 城事 浏览:600

记者从市城管委了解到,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将进行大摸底,本市将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一旦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将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按照市城管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将进行摸底梳理,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合理规划充电设施在停车场内的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转弯半径、出入口安全距离,确保排水通畅、照明充足。
同时,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对于2018年4月1日后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并确保真实准确。
鼓励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利用停车管理资源,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经营,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市场化模式。鼓励各区交通委(交通局)协调停车场产权单位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供停车人合理规划停车及充电计划,提升停车场综合服务水平。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燃油车与电动汽车将分类停车引导。记者了解到,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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