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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群体性事件 央行拟建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

发布时间:2020/10/15 产经 浏览:192

近年来,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央行昨日表示,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如果支付机构破产或出现重大风险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可使用该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单个客户最高兑付5000元。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不过,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事实上,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已向央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目前,支付机构服务数亿客户,涉及客户备付金达1.5万亿元。该人士指出,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

为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央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并据此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基金在央行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按规定计提的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

结合疫情期间监管实践,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或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时,暂停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费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严格规定每年费用上限为基金日均余额的2%。

三种情形可兑付客户备付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央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央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金对备付金进行偿付后,代表基金取得对相应支付机构的受偿权,依法向支付机构进行追偿或者参与支付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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