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headline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头条 >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 未成年子女较多家庭可优先配租

头条

营销与经营深度一体,巨量引擎助力品牌撬动全渠道增长 营销与经营深度一体,巨量引擎助力品牌撬动全渠道增长

过去十年,中国企业在数字营销上的投入快速增长。根据eMarketer的数据,2023年国内数字广告的投入将达到...

  • 大兴分局举办第九届南城卫士 年度评审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化“转作风、办实事、树形象”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守好首都南大门关键在我”的工作理念,切实履行好“两山哨兵之前哨、红墙卫士之前卫”的职责...

产经

北京:有序放开快递、装修、房屋中介、家政人员等进小区 北京:有序放开快递、装修、房屋中介、家政人员等...

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五十四次会议暨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

城事

中科曙光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商智慧检务发展 中科曙光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商智慧检务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会见了中科曙光总裁历军,并就共同推动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助力智慧...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 未成年子女较多家庭可优先配租

发布时间:2021/08/21 头条 浏览:180

8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市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精准保障。《通知》明确,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应在轮候期间每满24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通知》将于8月20日起施行。

备案资格每满24个月须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根据《通知》,北京将建立资格“有效期”制度。在目前实施的摇号前复核、合同到期前复核基础上,实施定期复核制度,即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向申请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申报家庭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公租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终止情况应在各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并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轮候时间。

根据家庭申报情况,资格复核审核时限为35个工作日,但信息比对、异议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此外,为方便轮候家庭参加复核,《通知》明确,已取得公租房资格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时,与新申请家庭提交材料一致,提交表格由“一本”变为“一页”。

目前,北京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正在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办法,有申请意愿的家庭可按照届时规定提出申请。

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

北京将优化公租房分配方式,提升配租工作效率。

《通知》提出,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低收入、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以及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区住保部门也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

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选房源应当不少于两处,且户型应当与通知选房家庭资格相匹配,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简化分配程序,提高分配效率,减少备案家庭等待时间。

同时,为落实鼓励生育政策,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据统计,目前在北京全市公租房轮候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近3000户。按照此次文件规定,这些家庭可纳入公租房直配模式范围,即区住保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无须经过意向登记、摇号排序等环节。同时,在户型选择上,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为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公租房备案资格定期复核程序

通知

●区政府官网发布包含复核人员名单等事项的通知

●街道(乡镇)住保部门告知备案家庭

●区住保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对复核家庭直接开展信息比对核查

初审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向提出申请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格,提交材料

●街道(乡镇)住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保部门复审

信息比对核查

●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锁定(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如有异议,可进行复查

●异议成立的继续初审,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异议不成立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终止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变更的初审意见

复审

●区住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决定备案家庭保留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退回街道)

●区住保部门作出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决定前,由街道(乡镇)向备案家庭发放事先告知书,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