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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头条 浏览:338

财联社(上海,记者潘婷)讯,金融控股公司近年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风险。去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也指出,《办法》属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难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落实实质有效控制和相关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尚未纳入《办法》监管范围,存在立法空白。

上述问题,短期将影响《办法》的落地实施,长期而言,不利于我国金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此,白鹤祥认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势在必行,具有法理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并非暂时、短期的金融业态,对我国金融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

白鹤祥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关注以下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金控公司监管机制。金控公司所控金融机构类型和股东主体繁多,在不同领域涉及不同监管部门事权。为确保金控公司监管工作顺利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同时厘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协作机制,确保金控公司监管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地落实。

二是着力解决《办法》与其他法规冲突及监管外延不完整问题。《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目标是确保金控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立法规范对象应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立法内容应涵盖金控公司资本、并表管理、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重点监管内容。

他建议,《金融控股公司法》应着力解决《办法》落实难、与其他地方和部门规章冲突的问题,全面梳理《办法》落实过程中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条文,在各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原则规范。

三是完善金控公司监管的立法体系。《办法》的出台使金控公司监管具备了部门规章层级的法规依据,未来人民银行将针对金控公司资本、并表管理、数据报送等重点监管问题制定具体规章。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能够建立金控监管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为金控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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